各学院:
根据《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对普通高校学校优秀毕业生进行确认的通知》冀教就业[2018]4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决定开展优秀毕业生评选活动。为进一步规范并做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比例
评选范围为我校全日制2018年应届毕业生。评选比例不超过各学院当年毕业生总数的5%。
二、评选标准
1、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对党忠诚,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遵纪守法,道德高尚,品德优秀,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团队精神,在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在学生中有较高威信。
3、热爱所学专业,崇尚科学精神,勤奋学习,成绩优秀,全面发展,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各科总成绩在本专业处于前15%,积极参加各种文体活动、社团活动、公益活动和创新创业活动。
4、大学期间获得两次及以上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称号。
5、获得国家奖励(不含面向特困生的国家奖学金)和参加国际组织志愿服务的毕业生优先。
三、评选组织工作和评选程序
1、评选优秀应届毕业生,应当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的表现进行全程综合测评。各学院要广泛宣传,精心组织,使评选过程成为毕业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
2、优秀毕业生将以学院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参评学生要如实向本学院提交大学期间所获得的荣誉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如实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确认表》一式两份(一份装入学生档案,一份学校留存),各学院要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基础上,严格审查材料,各学院要出据该生在校期间的各科成绩证明,并填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情况统计表》(附件二)。
3、各学院要加强领导,成立优秀毕业生评审领导小组,在评选过程中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掌握条件和标准,按程序操作,保障广大学生和教师的知情权,评选结果要在学院公示栏和网页上公示5个工作日。
四、表彰
被评选上的毕业生,由省教育厅统一颁发“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荣誉证书。有关材料装入本人档案。2018年6月底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名单可在河北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信息网查询。
五、提交材料及时间
各学院务必于4月30日前按照要求将优秀毕业生事迹材料、《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评选确认表》《优秀毕业生数据库》及《河北省普通高校优秀毕业生情况统计表》电子版及纸质版材料报送学生处。